第十六条

有效

梧州市、藤县各有关部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应当依法收集、保存藤县狮舞相关实物图片、资料,并将复制件汇交给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藤县狮舞数据库建设,为公众提供线上信息共享服务。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