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藤县狮舞传承发展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藤县狮舞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开展藤县狮舞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传授技艺知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参与藤县狮舞的公益性宣传、表演、交流、创作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设立藤县狮舞传习所、工作室、工匠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