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藤县狮舞的管理,依法申报或者认定藤县狮舞的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狮舞人才库,完善评审认定、考核评估、动态管理、奖励扶持等制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