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