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以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按规定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输配设施、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以及附件等。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