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在加强供热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