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