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服务合同。热源单位按供热规划、行业指标以及设计标准生产并提供符合供热要求的热能,热电联产或者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