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已办理了合法有效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处分,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案外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7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