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一)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
(二)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