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代表。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