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