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有权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