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合成生物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对生物能源和生物基、可回收、可再循环高性能材料的开发应用,支持将相关应用项目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碳普惠机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适应生物基产业化发展的载体空间建设,创新生物基产业化项目的审批机制。鼓励建设生物精炼中心,提升生物精炼示范技术能力,提供共享生产空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