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活动中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控制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取弃土(石、渣)场设置和土石方数量。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中,生产建设单位对施工生产场地应当采取拦挡、苫盖、砾石压盖、洒水降尘、排水、沉沙等临时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生产建设项目停工、停产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已经形成的路堤、堑坡、施工场地、材料堆场、堆土弃渣、施工道路等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