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孝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民意协调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