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设立科研机构,引导和支持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