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第五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域)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