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经认定为国家级或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依法享受财税等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