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投入及经费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得到扶持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