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投入及经费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