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