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及相关待遇,鼓励和资助中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