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