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