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