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