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备份制度。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利用电子档案的专门场所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电子档案灾难备份基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