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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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