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及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及产业发展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及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