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董志塬保护工作,将董志塬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确定的任务,统筹资源落实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董志塬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城镇、农业、生态等功能空间,对规划确定的任务,统筹资源落实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董志塬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