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董志塬沟头、塬边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重点明确蓄水池及通往沟底的排水渠、消力池等设施,加强工程防洪排导能力。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