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实施的固沟保塬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淤地坝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护,其他工程应当移交工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经营者管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发挥。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