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董志塬区域内修建的淤地坝、湿(湖)塘、蓄水池等海绵城市和固沟保塬设施,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设计用途。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