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梯田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建设管理,分区域、分年度对塬边嘴梢坡耕地和老旧梯田开展集中改造,实现梯田化。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