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探索通过科技成果转让费用分期支付、延期支付、附条件支付、收益提成支付等方式,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持有人自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依法自行实施转化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转化。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