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