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