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岷县当归生产经营者建立符合以下条件的良种繁育基地:

(一)具备生产岷县当归良种隔离、栽培和保存条件;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繁育种源来源清楚、具备道地特征;

(四)具有岷县当归种子种苗繁育的土地资源和能力;

(五)执行岷县当归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保障制度,具有完善的种子种苗生产繁育质量控制体系;

(六)设立标志,标明繁育品种。

生产经营岷县当归种子的,应当依法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