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岷县当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则,向申请者授权使用。

申请使用岷县当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强品牌信息保护,接受授权机构监督管理。

道地产区外的当归不得冒用岷县当归品牌。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