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岷县当归生产经营者建立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基地:

(一)具有适宜种植岷县当归的土壤、气候、地形、环境等自然条件;

(二)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管控体系,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三)执行岷县当归生产技术规程,对种子种苗、农业投入品、种植技术、采收、初加工等各环节严格质量控制。

鼓励中医药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建立岷县当归生产基地。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