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应当分别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