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综合利用、绿色环保、安全无害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实行分类排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