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和办公、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办公、经营场所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办公、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人负责。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二)围蔽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并保持整洁;
(三)督促按照规定投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劝阻、制止不当和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及时按规定清运。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