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报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审查通过后公布实施。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辆标志、车载监控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