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依法享受下列优惠措施:(一)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收费标准执行;(二)安装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减免费用;(三)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四)其他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