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产业形态混合、功能融合等特点的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业态经营场所包括: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点播影院等商业娱乐经营场所;
(二)产后康养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服务经营场所;
(三)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服务经营场所;
(四)民宿、露营基地等住宿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五)无人棋牌室等自助共享服务经营场所;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新业态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