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按规定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四)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五)针对经营场所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六)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火灾逃生和应急疏散路线,并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