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任务,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学校应当保障体育课教学质量,开展适合青少年发展的体育项目,建立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和专项运动技能相结合的体育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至少掌握两项运动技能。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