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二)超高层建筑的电梯;(三)涉及安全投诉较多的电梯;(四)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五)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