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三)涉及安全投诉较多的电梯;

(四)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

(五)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