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计划要求开展维护保养,不得以紧急维修代替日常维护保养;
(三)维护保养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四)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新安装或者更换的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同时具有型式试验证书;
(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电梯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
(六)建立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记录台账;
(七)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进行记录;
(八)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住宅小区的业主有权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