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工程所在地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